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培函[2008]25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有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和评审,决定授予象山县职业安全培训中心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新昌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等2家单位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有效期三年(详见附件)。
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所属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培训质量,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授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单位名单(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