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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4 生效日期: 2008-11-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韶市办联[2008]54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韶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4日
市直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意见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市委办、市政府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直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清理的办法
  参照省的做法,按照精简统一原则和时效性原则,对市直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分类清理:
  (一)保留的机构。与省直议事协调机构相对应的市直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予以保留;我市自行设立,属经常性的工作,且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由职能部门协调确有困难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予以保留。
  (二)暂保留的机构。省暂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与之对应的市直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予以暂保留;我市自行设立,工作周期比较长,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由职能部门协调确有困难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予以暂保留;我市自行设立,工作任务即将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予以暂保留。
  (三)撤销的机构。凡省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与之对应的市直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已完成或即将完成的予以撤销;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能够合并设置为一个机构的,原则上予以合并;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即可解决问题的,原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
  (四)保留名义,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机构。职能较固定,对机关的非行政性业务进行指导、协调的议事协调机构,参照省的做法,保留其名义,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二、清理的情况
  从2001年机构改革到2007年12月底,市直议事协调机构共 256个(不含联席会议、办公会议及已自行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中,党群系统议事协调机构98个,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158个。经逐一审核,保留市直议事协调机构159个(含暂保留的50个),其中党群系统67个,政府系统92个;撤销议事协调机构93个,其中党群系统28个(含并入其它机构或改为联席会议的5个),政府系统65个(含并入其它机构或改为联席会议的8个);保留名义但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4个,其中党群系统3个,政府系统1个(具体情况见后附《市直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表》)。
  三、严格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一)抓好已撤销议事协调机构有关工作的衔接。撤销的市直议事协调机构,其办事机构相应撤销,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分管市领导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起职责,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如相关议事协调职责确有必要继续保留的,在部门协商一致后,改设部门联席会议。
  (二)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凡属部门职责范围的,可由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再设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对时效性较强、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任务,可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一般不再由市领导担任召集人(主持人)。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由市领导担任召集人(主持人)的联席会议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规范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批程序。凡省已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可成立与之对应的市直议事协调机构,由牵头部门代拟文件(附省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再由市委办或市政府办发文。因工作需要,需自行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由牵头部门代拟文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还须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再由市委办或市政府办发文。议事协调机构更名、合并、撤销、人员调整等事宜,由牵头部门代拟文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再由市委办或市政府办发文。市委办和市政府办要严格把关,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附:市直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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