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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 2008-11-03
发布部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杭劳社险[2008]269号、杭财社[2008]101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分局,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8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由5%调整为8%。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15%调整为12%。
  2.已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按15%比例缴费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2%的缴费比例标准重新核定参保人员个人应缴费额后,多余部分返还参保人。
  3.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4.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调整为8%后,个人账户规模仍按19%建立。12%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其余7%从财政补贴中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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