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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 2008-11-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8]33号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十一五”期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市确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要与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测结合起来,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的监测采用自动监测和人工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凡在技术上可行的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搞好人工监督性监测。
  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于每年的2、5、8、11月份组织监测。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省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进行,由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共同完成。市环保局每旬对各县(市)区、高新区重点监管企业至少随机抽查15%,每旬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检查、监测;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每旬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污情况检查、监测一次,每天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检查并对进、出口水质进行一次监测。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也不具备人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由负责日常监管的环保部门出具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凡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误差范围内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准;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以人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上级与下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市、县(市)区和高新区环保部门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建立排污档案。有关排污情况的报表由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审查后,于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高新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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