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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 2008-11-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3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我市闲置土地,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闲置土地处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闲置土地处置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8〕178号文件要求,加大对已有闲置土地分类处理的力度。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将作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指标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年度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中进行考核。
  二、明确职责,认真清理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主城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摸底;远郊区县(自治县)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摸底。清理工作中,要将现场查看与档案检查相结合,按土地供应统计台账,查漏补缺,采取“图斑、实地、批文”三结合的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全面清查,并填写有关清理情况统计表。调查摸底结束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按不同性质、用途、闲置时间、闲置原因分类汇总,依法提出处置方案。主城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远郊区县(自治县)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规划、金融、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处置闲置土地的合力。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因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出让方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各区县(自治县)处置闲置土地应按照“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使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可根据土地闲置的不同情况、类别,分别采取无偿收回、限期开发、政府收购储备等多种方式处置。除无偿收回外,其他两种处置方式都必须先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依法无偿收回。依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二)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土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且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
  (三)政府储备收购。对开发企业确因种种原因不能开发建设的土地,经协商可由政府收购储备,采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四、依法处置,按规收费
  (一)按程序依法处置。无偿收回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开发和政府收购储备的,按照行政处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置。
  (二)加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闲置土地自确认之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为鼓励处置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后交财政专项用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主城区按市、区55∶45比例分配;主城区外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安排。
  五、按时上报处置结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625号)要求,于今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上报闲置土地处置专项报告,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从2009年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上报闲置土地处置专项报告,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视不够、处置不力的区县(自治县),要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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