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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1 生效日期: 2008-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8]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和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房建设。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配建的按比例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限价商品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可根据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回购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社会保障房。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支持社会保障房建设。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上限,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三、凡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对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个人负担购房款总额0.5%的契税。首次购房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出具证明。
  四、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公积金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凡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最长期限由男性60岁、女性55岁调整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但最长不超过30年。
  六、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城市居民购买改善型住房,其原有住房交由政府收购的,可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
  七、科学控制土地供应规模和供应节奏,优先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其它房地产用地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公开出让,并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起始价总额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价总额的40%、30%、30%的比例分三期缴纳,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120日和180日内支付。
  八、对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用地,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方案的前提下,经受让人申请,可分宗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要尽快完善周边市政基础设施,使出让地块尽快具备开发条件,促进项目开发建设。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在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限期内未动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信用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重组、合作等方式进行项目开发,由此涉及土地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可先行征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予以补贴。
  九、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企业信用平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金融信用高、社会信誉好、骨干品牌企业、适销对路的项目开发贷款。
  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
  十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税务、人防、消防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房产交易登记等行业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时限和内部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供应结构,根据市场供求及成本,合理确定商品房售价。
  宣传部门要引导主流媒体宣传中央、省政府有关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市场信心。
  十二、强化市场监测和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实时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制订房地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化解市场风险,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十三、本意见从2008年11月1日实行,试行一年。市政府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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