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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8 生效日期: 2008-10-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字[2008]202号)转发给你们,望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企业以及高危行业的应急预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切实解决应急预案“有没有”、“好不好用”、“管不管用”的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结合化工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将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等高危行业和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应急预案检查一次,并于12月5日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报告报市局协调处。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近几年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规范,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的应急预案,在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基本满足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为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预案不规范、针对性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普遍存在,特别是个别中小企业还没有制定预案。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应急预案“有没有”、“好不好用”、“管不管用”的问题。
  二、坚持制度,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要继续坚持“制定、评审、演练、备案”制度。
  (一)按照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制定的要抓紧制定,已制定的要不断完善。编制应急预案要以国家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充分分析和认识危险性和脆弱性,制定科学、实用的操作规范,保证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
  (二)应急预案必须经过评审后发布实施,评审可采取内部评审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三)应急预案要进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高危行业企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要把功能演练和综合演练相结合、平时岗位演练和集中演练相结合,实现演练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应急预案要按“属地原则”备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指导,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要按照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检查和指导,不但要解决预案“有没有”、“标不标准”的问题,更要解决“管不管用”的问题。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化工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将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等高危行业和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应急预案检查一次,并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报告报省局应急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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