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卫发[2008]25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杭州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麻疹防控工作,有效遏制麻疹高发态势,省卫生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8]270号)文件,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为切实做好我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麻疹防控工作实际,现将《杭州市2008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方案》下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2008年杭州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麻疹疫情,构筑长期、稳定的人群免疫屏障,努力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
有效控制麻疹疫情,降低发病率,构建长期、稳定的人群免疫屏障,加速我市消除麻疹工作进程。
二、对象和要求
(一)全市所有8月龄至6周岁儿童(包括流动儿童),不论其既往麻疹疫苗接种史和麻疹患病史,均每人接种一剂次麻疹疫苗,剂量0.5ml。但近两个月内有明确麻腮风、麻风、麻疹接种史者不作为强化免疫对象。
(二)全市所有初中三年级学生,不论其既往麻疹、风疹疫苗接种史及麻疹、风疹患病史,均每人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剂量0.5ml。 近两个月内有明确麻腮风、麻风、麻疹接种史者不作为强化免疫对象。
我市范围内所有大学一年级学生,不论其既往麻疹疫苗接种史及麻疹患病史,均每人接种1剂次麻疹疫苗,剂量0.5ml。近两个月内有明确麻腮风、麻风、麻疹接种史者不作为强化免疫对象。由于近年来高校时有风疹爆发疫情,各大专院校本次强化可在自费、自愿的前提下选用麻风疫苗。
三、工作指标
(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各目标年龄组应种对象接种率≥95%。
(二)以学校为单位,应种对象接种率≥95%。
四、时间安排
为确保各地严格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强化免疫活动时间统一为2008年11月11日~20日。其中11月11日~17日开展6岁以下儿童麻疹强化免疫;11月18日~20日开展初三学生及大学新生麻疹(麻风)疫苗强化免疫。
五、技术措施
(一)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和下发本方案的实施细则。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强化免疫活动实施前完成技术培训。市级负责培训区县级技术人员;各区(县、市)负责培训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及责任医生、公共卫生管理员和联络员。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发挥公共卫生管理员、公共卫生联络员及责任医生的协同作用,以村(社区)为单位,以民工子弟学校、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对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保证所有强化免疫对象及监护人都能收到麻疹强化免疫通知书,知晓其目的意义、接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自觉接受强化免疫接种。必要时,应耐心做好反复通知和动员工作。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做好麻疹疫苗、注射器的分配计划和分送工作;保持疫苗冷链系统运行的良好状态,确保疫苗质量。
(五)本次麻疹强化免疫采取定点接种的方式在各常设或临时接种点开展。凡具备医务室的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社区与村等均可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临时接种点。接种人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接种工作须严格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操作并做好接种记录。接种点须配备接种反应紧急处理的人员和药品。
(六)本次麻疹强化免疫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一旦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分级处理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报告、调查、处理、上报。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人员死亡,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告和处理。
六、督查评估
麻疹强化免疫工作期间,各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为主的业务骨干,分片负责,全程开展定点现场督导。市卫生局将组织市级督导员分别赴每个区(县、市)进行现场督导;每个乡镇 (街道)也都必须要有县级人员组成的小组进行督导。定点督导员要求在强化免疫活动开始准备阶段就达到督导地,并随时反馈督导情况。
强化免疫任务完成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接种率快速评估并按规定逐级汇总、计算接种率,评估重点为民工子弟学校、流动人口聚集地的适龄儿童和初三、大一年级学生。对接种率低于80%的地方要分析原因,采取重新开展查漏补种或重新摸底等补救措施,同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七、组织领导职责
(一)各区、县(市)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的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保障措施。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摸底统计、组织和临时接种点设置及接种现场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双向联系制度,互相核对和反馈接种信息,避免漏种现象。
(二)本次麻疹强化免疫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由省统一负责采购。各区(县、市)要根据强化免疫宣传发动、培训指导、调查摸底、疫苗接种、督导评估等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麻疹强化免疫实施细则的制定、培训指导、现场督查、评价总结及异常反应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