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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3 生效日期: 2008-10-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景园发[2008]413号
各市、州规划和建设局,各扩权试点县规划和建设局、各相关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5.12”汶川特大地震对我省风景名胜区造成了巨大损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汶川地震灾区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汶川地震灾区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指导意见》。做好全省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的意义和作用
  受灾地区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是开展风景名胜区灾后恢复重建的法定依据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汶川地震灾区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指导意见》是《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指导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的重要文件,各有关地区和风景名胜区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受灾景区的损毁情况进行较全面的科学分析和评估,结合景区灾前建设情况和规划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重建的项目、规模和预测资金需求,指导重建工作。
  二、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
  各受灾地区风景名胜区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汶川地震灾区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的灾损情况和原规划,抓紧开展、科学编制各风景名胜区的灾后重建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指导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各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有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规划单位承担风景区灾后重建规划任务,各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成果应报省建设厅评审和审批。各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项目应符合风景区灾后重建规划,各重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时间要求
  受灾地区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有条件在短期内能尽快恢复游览活动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其它景区应在2009年6月底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
  各市、州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对重建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促进我省风景名胜区重建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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