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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3 生效日期: 2008-10-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府〔2008〕24号),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提高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广先进科研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中的主体和带动作用,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技术支撑和有效服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提高效率、完善保障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与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1.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农业标准化等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等。
  农业、畜牧兽医、农机、林业、渔业、水利的经营性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2.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按照资源整合、合理设置的原则,县、区级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便于管理和有效履行农业技术服务职能,提高效率,有效服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派驻设置,由县、区级农业部门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驻农业技术人员,人员、业务和经费由县、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的调配、考核和晋级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区域中心站或按乡镇建制单独设站。原由乡镇政府主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划转县、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按《惠州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惠府办〔2007〕34号)组织实施。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列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3.科学核定编制。根据所服务区域的人口、面积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原有机构定编人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核定县(区)、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不少于县、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二)切实加强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1.严格实行竞聘上岗。根据按需设岗的原则,确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职责和条件。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要求,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编制和需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优先聘用取得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全日制和成年教育学历)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如需进行竞聘上岗,应按照行业特点以及技术推广岗位的等级、职责和条件,确定考试考核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内容的80%,其中操作技能应占有一定比重。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工作,加强对竞聘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2.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农机、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等情况,加大继续教育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订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作为聘任、考核、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和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整体素质。
  3.积极创新推广方式。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指导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其他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实际、满足农民需要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构建科技人员直接到村、良种良法直接到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业技术推广长效机制。
  4.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县、区级农业、畜牧兽医、农机、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机制,认真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评工作。积极探索县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建立完善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县、区及派驻乡镇的农业技术人员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执行粤府〔2008〕24号文第四条规定,即“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县(区)财政要逐年加大农业科技推广投入力度,确保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推广人员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对分流人员应严格按照粤府办〔2002〕69号文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县级财政要按年度建设规划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充实、完善公益性试验示范推广和监测设施,改善技术装备,着力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确保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县、区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当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于2008年11月10日前送市农业局(联系电话:2809833),由市农业局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全市的改革工作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任务,市将适时对各县、区的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职、调动和评聘职称。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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