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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2 生效日期: 2008-11-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
  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二类其他10个设区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8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据实收费。
  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高可靠性、临时用电收费标准按我委赣发改商价字[2004]242号执行,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凡利用临时供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费用。
  五、各设区市政府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按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不含楼内布线,含表箱及电表)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公司进行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无偿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七、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八、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具体收取方式如下:
  1、住宅建设单位到所在地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办理住宅用电申请报装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
  2、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用电申请报装后10日内到所在地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前期交纳建设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工程施工前交纳建设费总额的6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第三次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送电前,按当地房产测绘中心确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结清尾款。
  3、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除收取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外,不得再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九、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各级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用必须设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并于每年2月20前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十、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后,供电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同步配套建设住宅及公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统一规范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打破垄断,依法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十二、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此前已签订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原则上新建住宅全部按新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执行,如开发商确有特殊情况,须报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暂缓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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