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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0 生效日期: 2008-10-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防火,是指除城市市区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全市森林防火总体工作目标:实现省政府提出的“确保森林受害面积小于0.3‰;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和市政府提出的“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成灾”的目标。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即市长、县(市、区)长、乡(镇、场)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六条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11月1日至翌年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含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下列用火:
  (一)燎地边、烧茬子;
  (二)野外吸烟;
  (三)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野外烤火、野炊;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七条 每年3月份和10月份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意义。宣传《森林法》、《刑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燎地边、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等野外随意用火是违法行为;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扑救火灾的安全避险知识。
  各山区县(市)、区在本辖区重要地段设置固定宣传碑牌,在林区公路两侧醒目处书写、更新规范性标语警句,平山、井陉、赞皇、灵寿四县每县设置碑牌不少于40块,书写、更新标语警句不少于100条,鹿泉、元氏、行唐、矿区四县(市)、区每县设置碑牌不少于20块,书写、更新标语警句不少于50条。各旅游景区永久固定性宣传碑牌不少于5块,景区门票上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
  各山区县(市)、区和重点乡镇至少要装备1辆载有扩音宣传设备的宣传车,宣传月期间,深入村镇巡回宣传。
  山区村庄每村都要制定护林防火的村规民约,建立完善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约束组织“十户联防”组,以签订“十户联防公约”的形式,实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野外火源监督管理农户联保制度。山区村庄每天至少两次进行防火宣传广播。
  各山区县(市)、区中小学生普遍上一堂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课;对重点林区每户家庭发放一张“明白纸”;对山区野外矿点、施工点、外来打工人员普遍进行一次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对痴、?}、呆、傻,精神病患者、情绪不稳定、上山放牧等人员,逐一排查登记,明确监管责任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实行严格监控;对全县护林员及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或演练。
  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下发森林防火戒严通告。
  宣传月期间,执法人员全力以赴开展以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站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防火检查站在整个森林防火期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在森林防火戒严期设置。
  固定防火检查站的设置:平山县不少于14个、井陉县不少于9个、赞皇县不少于4个、灵寿县不少于5个,鹿泉、元氏、行唐、矿区四县(市)、区每县不少于3个。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各县(市)、区要根据森林资源的分布情况,科学设置,适地增设临时防火检查站。
  临时防火检查站的设置:平山县不少于23个,灵寿县不少于10个,井陉县不少于17个,赞皇县不少于11个,鹿泉市不少于9个,元氏县不少于6个,行唐县不少于6个,矿区不少于3个。
  第九条 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和“五清”行动。防火期内,村负责本辖区的排查;乡(镇、国有林区、风景旅游区)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及隐患消除;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隐患消除督导;全方位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检查督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需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签字。“五清”即“清坟边、清地边、清林边、清矿边、清隔离带内可燃物”。
第三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条 设立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
  (三)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四)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五)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备方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六)负责扑火专业队(森林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八)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市和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包县、包片(乡镇)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己行业的特点对所分包县(市)、区和乡镇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防火期内,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8名,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4名。
  第十三条 石家庄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大队不少于300名队员;山区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扑火队,平山县专业森林扑火队不少于100名队员;井陉、赞皇、灵寿三县每县专业森林扑火队不少于50名队员;鹿泉、元氏、行唐、矿区四县(市)、区每县专业森林扑火队不少于30名队员。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人员不少于20名。
  县专业森林扑火队要以“靠前驻防、重兵投入,强化应急、迅速处置,努力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为原则,在重点区域就近设置驻地。在发现火情后45分钟内到达火场。及时高效处置突发火情,把小火当大火打,确保有火不成灾。
  森林扑火队必须配备和储备一定数量的专用扑火器材。县专业森林扑火队要依照扑火队员人数配足运兵车辆。
  专业森林扑火队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专业队营房、训练场地、交通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落实扑火队员的“三险”。
  第十四条 建立乡级巡逻队。每个山区乡(镇)在防火期间要建立2支以上巡逻队,每只巡逻队5人以上。巡逻队主要担负本辖区的火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山区县(市)、区和乡(镇)、村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护林员。按照每名专职护林员管护林地1000亩的标准,配备护林员。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发给聘任证书。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
  (二)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查处野外违规用火;
  (四)报告火情;
  (五)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山场托管制。即将山场交给与山场相连农田的农民管理,签订托管合同。通过实施托管制,建立托管农民与护林员、包片干部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物资储备库建设
  市级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应储备300人以上物资装备。
  县级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应储备100人以上物资装备。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火重点乡(镇)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应储备50人以上物资装备。
  储备物资种类包括:防火服、防火鞋、防火头盔、帐篷、睡袋、风力灭火机、油锯、割灌机、二号工具、三号工具、组合工具、铁锹、对讲机、照明设备等。
  第十八条 指挥系统建设
  市和县(市)、区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一)市级指挥中心建设
  1.配置1∶5万地形图、行政区域图、火险区划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相图、扑火指挥与兵力分布图、防火设施设备分布图。
  2.林火监测系统。直接接收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并及时通知有关县(市)、区对异常热点进行核查。
  3.信息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讯设备(短波、超短波电台、基地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移动电话、GPS火场定位仪、数码相机、普通相机、数码摄像机、采访机、笔记本电脑、通讯指挥车。
  4.信息输出展示系统。大屏幕投影机;多媒体信息展示系统。
  5.地理信息系统。配置1∶10或1∶25万矢量地形图、ETM卫星影像。
  6.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MIS)。
  (二)县级指挥中心建设
  1.配置1∶5万地形图、行政区域图、火险区划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相图、扑火指挥与兵力分布图、防火设施设备分布图。
  2.信息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讯设备(短波、超短波电台、基地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移动电话、GPS火场定位仪、数码相机、普通相机、数码摄像机、采访机、笔记本电脑、通讯指挥车。
  3.信息输出展示系统。大屏幕投影机。
  第十九条 望火楼建设
  重点林区和高火险区,了望覆盖率100%,两个望火楼之间距离小于30公里。一般林区,了望覆盖率85%,两个望火楼之间距离小于40公里。
  林地集中连片,面积在5000公顷或不足5000公顷而实际需要的,均应设立望火楼。
  望火楼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一般不小于两层。
  望火楼应配备设施设备:望远镜、有线或无线电话、避雷装置、生活用品等。
  望火楼应配备人员:2-3名了望员。
  第二十条 防火检查站建设
  重点林区和高火险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主要路口设立固定防火检查站。
  固定防火检查站的设置标准:必须配备通讯设备,以保持与当地政府和防火办联系;有横跨道路架设活动栏杆,有效地拦截检查行人和车辆;有醒目的森林防火检查标牌和灯光信号,以示检查和提醒防火,每个固定防火检查站护林员不少于2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及实行森林防火抵押金制度。
  年度防火期到来之前,市与县(市)、区和县与乡(镇)、乡(镇)与村都要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
  年度防火期到来之前,县、乡两级实行森林防火抵押金制度,即平山、井陉、赞皇、灵寿四县政府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纳8万元防火抵押金,鹿泉、元氏、行唐、矿区四县(市)、区政府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纳5万元防火抵押金;一类防火乡(镇)政府各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交纳1-2万元防火抵押金,二类防火乡(镇)政府各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交纳5000元至1万元防火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县(市)、区取得下列成绩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1.年度防火期内本县(市)、区未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森林火警控制在2起以内的;
  2.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的;
  3.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编制符合本意见第12条的;
  4.从11月1日至翌年5月15日,建立县级专业扑火队,实行集中食宿军事化管理的;
  5.森林防火期固定防火检查站全部到岗的,森林防火戒严期临时防火检查站全部到岗的。
  平山县、赞皇县、井陉县、灵寿县,凡是达到上述5条要求的,奖励县政府5万元。鹿泉市、元氏县、行唐县、矿区,凡是达到上述5条要求的,奖励县(市)、区政府3万元。同时将该县(市)、区防火抵押金如数退还。
  (二)乡(镇)政府取得下列成绩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1.年度防火期内本乡(镇)未发生任何森林火灾的;
  2.乡(镇)财政年度防火期内用于森林防火经费5000元以上的;
  3.乡(镇)平均每1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
  4.年度防火期内,重点乡(镇)设立1个以上森林防火检查站、配备防火宣传车、建立2支以上巡逻队的。
  凡是达到上述4条要求的,Ⅰ类乡(镇)(重点林区)奖励1万元,Ⅱ类乡(镇)(一般林区),奖励0.5万元。同时,将该乡(镇)防火抵押金如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给予相应经济惩罚:
  (一)森林火警。一个县(市)、区年度防火期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森林火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批评,并从第3次开始每发生1次扣罚该县(市)、区森林防火抵押金1万元,扣完为止。
  (二)一般森林火灾。一个县年度防火期内每发生1起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扣罚该县(市)、区森林防火抵押金3万元,扣完为止。
  (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有人员伤亡的,实行县(市)、区行政领导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并全部扣除森林防火抵押金。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落实“五种”责任,即把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成员单位责任、基层管护责任、特殊人员监护责任落实到人头。对《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中指出的隐患拒不按要求整改或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森林防火责任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二○○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止。
附件:石家庄市森林防火一、二类乡(镇)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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