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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0 生效日期: 2008-10-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台政发[2008]69号
自2004年省统一部署开展“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2004―2010年)以来,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针对市对7个县(市、区)专项审计的问题,为善始善终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培训绩效,特提出今后3年全市农村劳动力培训总体思路、运行机制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促进农民创业就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实施“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调整工作思路,完善运行机制,落实培训经费,规范资金管理,改进培训方式,提升培训质量。
  二、运行机制
  (一)科学安排落实计划。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制定,参照全省各市年度平均培训人数,结合第二次农业普查各县(市、区)农村劳动力结构,综合提出各地年度培训计划任务。各县(市、区)要发挥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市场用工需求、农民就业意愿,科学合理层层分解落实。要加强计划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一切以质量为前提,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计划予以调整修正,避免培训数量影响培训质量。要深入开展面对面宣传,把宣传动员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组织动员更多的农民走进培训课堂。
  (二)强化培训措施。各地要按照深化、提升的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到位。
  一要规范农业专业技能培训。要着眼于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和提高农民经营管理的能力,按照培养新型农民的要求,积极推行“一业一训”全程式、系统化的专业培训。要统一培训课程,推行专业课程+公共课程的设置办法。要确保理论与实践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标准。要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对农业专业大户、合作社骨干和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者、农民经纪人等的培训。
  二要突出转移就业和创业培训。要树立错位竞争的培训理念,调整培训工种结构,加强创业型培训,增设高技能培训项目,切实把培训的重点转到增强农民创业就业能力建设上来;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参加农业种、养专业的免学费大、中专学历教育,培养职业农民,提高创业和创新能力。要调整资金补助办法,实行差别补助,加大对高技能培训、农民“双证制”教育培训的扶持力度。要创新培训模式,大力推广培训基地联村、联园区、联企业培训,积极探索企业培训就业一条龙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定向培训新模式,鼓励引导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强培训与就业的有效对接。对企业根据用工需求招收当地农村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各地要按有关规定补助培训经费;对新增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超过一定比例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各地要按实际就业数给予企业奖励和先进表彰。同时要加强分类指导,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对象,加强农家乐经营人员、来料加工业和农村社区服务业经营者等培训。
  三要拓展省内跨区域异地培训和出省农村劳动力异地培训。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农村劳动力异地培训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的订单式跨县域异地培训。对于外出劳动力相对集中的在省外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上门培训服务,力争每年举办1―2期有特色的异地培训班。要鼓励和支持农业部门开展对异地农业承包专业户的农业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
  四要强化培训过程管理。推行全程式管理,严把“四关”,推动农民培训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严把审核关,每期培训开班前,要求培训机构填写审批表,对培训计划进行认真审核,有效控制重复、非农户口及非本市户口培训补助现象;严把培训关,通过即时检查、电话抽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培训情况适时了解,并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加强对班级、学员的管理;严把教学关,要认真编制各期培训班的教学大纲,要求班主任保证一定的听课时间,现场了解授课老师的教学水平,倾听参训农民的培训反响,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严把台帐关,培训结束,要求培训机构核实好参训人员,做好培训台帐,确保台帐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级农培办要与财政部门一起,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确保培训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用到受训农民。一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不得将培训资金切块给各部门使用。二要把好培训对象审核。省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由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和认可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农民进行补助,原则上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三要严格执行培训补助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课时不同补助标准的原则,在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培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政府补助标准。各地农培办要将各培训项目确定的培训费及政府补助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四要降低培训考证收费在财政补助中的比重。要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完善培训考试发证制度,既要积极鼓励受训农民参加技能鉴定,又要提高发证质量,严防凑数发证、不必要发证、重复发证;要重新核定考证成本,降低考证收费,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免费,确保更多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农民培训环节。五要严格资金拨付与监管。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做到培训前核定标准、培训中加强检查、培训后按培训实绩确定补助人数,核发补助资金,严防资金补助与培训实绩不一致或没有执行规定标准,以及滞留培训补助资金等现象发生。
  (四)调整考核方法。要把转移就业率作为检验培训效果的根本标准,在保证一定培训量的基础上,突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培训就业率考核,按照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8年各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新农发〔2008〕2 号)提出的考核指标,努力实现全市转移就业培训获证率达到70%以上、获证后转移就业率达80%以上的目标要求。要强化过程考核,重点从队伍建设、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资金使用、省级补助人数、满意度调查情况等方面加以考虑,加强过程监管和培训绩效评估,努力克服培训“水分”。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奖励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合力推进培训实施。
  (五)切实明确职责。要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市、县、乡三级培训管理网络。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在开展农民教育培训方面的统筹管理职责,继续着重抓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培训网络建设、培训计划制订、培训组织实施、转移就业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一级培训工作的基础作用,继续着力在宣传发动、组织引导、信息沟通、跟踪服务上做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新调整职责,积极开展工作,重点做好调查研究、完善思路、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等工作,努力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合力共抓的工作格局。农办牵头抓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和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和务工岗位农民培训;农业部门负责农业专业技术能培训;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全方位满足农民培训需求的要求,改进方法,搭建好平台,将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培训纳入农民培训领域。各级农培办要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各职能部门间的交流沟通,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六)加大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各地要以提高培训实效为导向,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着力在建立农民培训的市场化供给体系上加强探索,逐步建立起“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的培训供给机制。优先发挥县(市、区)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大学的作用,鼓励优质民办职业教育资源进入农民培训行列;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通过自办、联办或委培等形式,加强新招工“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务工人员岗位技能培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在与农民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的同时,积极开展农业高新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的推广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各地要出台办法,认定一批有品牌、有信誉、有实力、有特色的农民培训基地;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公布认定培训基地的培训合格率与转移就业率,方便农民自主选择;对于一些虚报造假骗取财政资金、培训程序不规范、培训质量欠佳、受训学员意见较大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探索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新途径。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要重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克服培训“无用论”、“多余论”等错误观点,正确分析培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把农村劳动力培训作为实施“两创”总战略和实施“三个台州”战略的具体行动和重要途径来抓,认真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扎实开展,推进农民创业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方法要讲究。各地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实用、实际、实效”的原则,讲究针对性,突出实效性,注重带动性,强化载体推进,广泛借鉴经验,促进培训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组织好全市统一开展的“台州师傅”培育、“四千”培训(千名农民专业合作社长、千名农产品经纪人、千名农家乐经营户主、千名转产转业渔民)、“整村推进”培训,以及“培训质量年”等活动,整体提高全市培训工作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里近期出台的具有更高质量标准、更高管理要求的一系列旨在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的新政策、新办法,广泛借鉴各地经验,因地制宜,着力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品牌。要按照省农村劳动力培训业绩申报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按月排出全年培训重点班次,落实到具体培训项目、具体承担培训机构和具体责任部门或乡镇,明确培训时间和要求,提高机构培训率,进一步深入推进数量型培训向质量型培训的转变。
  (三)资金要保障。必要的资金保障是搞好农民培训的前提。要加大培训经费的筹措力度,积极实施“资金筹措”保障战略,各县(市、区)都要按照“农民培训,政府买单”的要求,安排按照农民培训计划总数不低于人均300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农民培训,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投入;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建立职工培训基金,确保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的投入;各类建设项目如农业特色产业“三强”工程、农家乐、“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等,要结合项目实施需要,做好相关的农民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推进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承担培训费用困难的农民,要区别情况采取全免培训费、补贴交通费等方式支持其参加培训。要积极落实县级农培办在组织管理培训工作中的经费,实行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明确在地方财政安排的培训经费中切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培训宣传、技能竞赛、先进奖励和其它培训有关的费用支出。
  (四)力量要加强。加强市和县(市、区)农培办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确保实施进度、督查力度、各项工作有特色开展。要落实乡镇责任制,提高农民培训在“两个社会”考核中的权重,确保乡镇在村企基层组织网络、用工市场需求信息与农民培训就业意愿调查发布、宣传发动等方面有新突破。要进一步夯实培训基础工作,积极构建培训人员数据库,通过利用信息化手段来审查培训补助对象,有效控制重复培训等现象。
  (五)整改要到位。要针对市审计局专项审计反映出的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进一步摸清底数,不断完善思路,加强检查指导。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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