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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6 生效日期: 2008-10-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8]197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问题的请示》(杭安监管〔2008〕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发证机关正式受理延期换证申请后(凭受理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在许可证到期后继续进行原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发证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解释与以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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