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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丹江口市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3]212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核定郧县、丹江口市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十价重字[2003]3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丹江口电站供库区县市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3]446号)精神,现将丹江口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丹江口市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含路灯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全市城乡同价,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单位:元/千瓦时)。 
  二、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原电建基金及新增的每千瓦时0.43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农村过渡时期电价的地区一律执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 
  四、考虑到丹江口市供电受汉江来水影响很大,每年枯水季节需从大网购电的情况,按照该市政府的要求,此次电价调整方案中已予以考虑,因此,该市全年均执行此次批准的销售电价,并由你局审核后将该市每年执行情况的盈亏结果报我局备案。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以上内容从2003年8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丹江口市销售电价表(略)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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