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 2008-10-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8]49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制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企业培训、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升级的工作方案,务必按时完成培训和软件升级工作。
  二、请各市国税局立即统计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所属企业户数和税控机的台数,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上报到省局FTP服务器(“//86..16.16.30/centre/流转税管理处/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数据上报”目录下)。
  三、各地对纳税人的开票系统升级时,应将非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防伪税控机全部升级为最新的开票版本,加载升级时,可把非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税控机集中在市或县(区)国税局,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位完成加载升级工作。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统一集中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在10月31日前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位共同完成金税卡底层加载和上层软件升级工作。
  五、各主管国税机关要设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岗和审核检查岗,负责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开具、管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培训
  (一)税务端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师资班培训工作。各省负责本省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具体培训安排如下:
  1.2008年9月中下旬税务总局组织完成全国各省师资人员的培训,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2.2008年9月30日前各省负责组织完成本省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
  (二)企业端培训工作
  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应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
  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培训采用免费、集中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并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各地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还应由服务单位进行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
  二、系统升级
  (一)税务端升级工作
  2008年9月30日前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企业端升级工作
  各地应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完成企业端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对于不同版本的开票系统,升级方法有所不同,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原则上由企业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升级光盘在企业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2.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升级方案参照国税发[2006]78号文件要求。
  3.主机共享系统企业需要进行上层软件升级,升级工作由服务单位上门完成。
  4.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需要进行金税卡底层加载和上层软件升级,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位共同完成。
  三、系统运行
  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有关要求
  (一)2008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相关岗位人员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开具、管理《通知单》。对《通知单》在开具校验、报税核销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应由相关岗位人员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进行核查处理。
  (二)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试运行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通知单》表单进行了修改,新表单格式见附件。2008年10月1日起,对新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统一启用新表单。
  (三)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四)在企业申报时,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严格审核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取得有效的《通知单》,对未取得有效《通知单》的,应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由审核检查岗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六)此次升级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要运用各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监督各地服务单位免费将光盘发放给所有企业,不得借此次升级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
  各地实施中如有问题请与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联系。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年月日NO.
  销售方名称购买方名称
  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内容货物(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
  合计----------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号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年月日NO.
  销售方名称购买方名称
  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内容货物(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
  合计----------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号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负责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
  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