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珠劳社[2008]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珠海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8]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精神,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本市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农民工是指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市外农村户籍在珠务工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违法生育纪录,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含本人自有住房、用人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租住房屋)且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入户本市。
(一)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本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年龄女性35周岁以下、男性40周岁以下。
(二)符合技能人才引进标准:1.取得本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40周岁和35周岁以下。2.取得本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3.取得本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三)参加本市一类和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拥有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四条 符合入户本市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应当通过所在用人单位,按管辖关系向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用人单位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接到农民工个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查验。材料查验后由申报单位在管辖的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第六条 申报入户需提供资料。
(一)珠海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审查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入户农民工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本市固定住所证明、暂住证(居住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证明符合入户条件的下列证件之一:1.属于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本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供表彰单位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2.属于技能人才入户条件的,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验证证明。3.属于符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入户条件的,提供竞赛组织单位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4.属于拥有专利类入户条件的,提供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入户的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应经珠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验证,并由珠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验证证明。
第八条 申请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的用人单位,应携带需提供的资料,报送给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外办事窗口;办事窗口应当场审验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用人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所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
第十条 优秀农民工入户本市实行准入制,市发改部门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优秀农民工入户的实际需要发放《珠海市入户指标卡》。
第十一条 申请入户农民工持《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移手续,再持《准予迁出证明》和《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落户的,可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居委会集体户口。
第十三条 对优秀农民工办理入户不得收取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可纳入本市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入户条件中,涉及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凡该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入户申报。
第十六条 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及其子女随迁按本市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第十七条 市外城镇户籍在珠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