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卫发[2008]245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该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但由于各地在申请材料的索取、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举措、许可信息公开、卫生许可变更和网络化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我市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统一、规范开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现就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但代理人需提供当事人委托其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名确认,或者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申请材料中的经营场所平面图应标注功能分间、内部主要设施布局及面积,并注明“与现场相符”字样,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名确认,或者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二、主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在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启动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为其拟申请事项提供相关指导服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服务,并出具书面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整改建议与意见。
三、依法做好卫生许可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工作,在办公场所公示卫生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许可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通信地址及卫生行政许可的咨询、投诉电话等。公示可采取书面、电子屏幕和门户网站公示等形式。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每周予以更新。卫生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撤回、注销也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许可的变更工作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项目和方式及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告知申请人需提供变更申请书、与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原卫生许可证原件等相关资料。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变更,并发放《不予延续/变更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原证保持一致。
五、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
为提高行政效率,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食品、公共场所、放射诊疗及供水单位等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延续、变更,应统一使用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