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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8 生效日期: 2008-10-08
发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教秘[2008]514号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条例明确,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机关公文(发文字号一般为“教×”、“学位×”等,不含省委教育工委公文)是省教育厅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行政公文发文办理过程相结合,能够有力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教育行政管理透明度。各处室(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扎实做好在发文办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做好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在发文时同步确定其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并据此做好相应工作。
  (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三种类型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以下简称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等。
  (二)发文办理各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草拟环节。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在草拟行政公文时,必须在新版《文件拟稿封面》上选择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填写所属的一级目录和二级目录(具体见附件1);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要简要说明不予公开理由。
  2.审核环节。拟稿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在签署审核意见时,要对公开属性、所属目录或不予公开理由进行初审。办公室在对行政公文进行政策、文字审核时,要对公开属性、所属目录或不予公开理由进行复审,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办公室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行政公文,可以协商拟稿处室(单位)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复审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3.签发环节。行政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和主动公开公文的所属目录。联合发文的,应综合考虑会签单位对于公开属性的意见。
  4.登记环节。办公室在对签发生效后的行政公文进行登记编号前,应先复核《文件拟稿封面》上的公开属性、所属目录或不予公开理由等要件是否已经完备。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行政公文,应暂缓登记。
  5.缮印环节。行政公文在排版和缮印时,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并在版记部分增加公开属性的内容(具体见附件2)。
  6.用印环节。行政公文用印前,要检查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特别是版记部分是否确已标明公开属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公文,应暂缓用印。
  7.分发环节。对主动公开的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做好纸质件分发、存档的同时,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厅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的相关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指导相应的拟稿处室(单位)完成。
  为做好相关过渡衔接工作,本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定于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届时将同步启用新版《文件拟稿封面》,并停用旧版《文件拟稿封面》。因工作需要,用于对外联系、商洽一般性业务、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处室函件也应参照执行。请各处室(单位)在过渡期内,及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 安徽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1:安徽省教育厅政府信息目录名称(略)
附件2:安徽省教育厅行政公文版记示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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