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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7 生效日期: 2008-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房[2008]421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8]3号)和《关于申请核定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函[2008]1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对我省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复函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360元(每次培训时间120个学时)。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240元(每次培训时间80个学时)。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288元(每次培训时间96个学时)。
  (四)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180元(每次培训时间60个学时)。
  (五)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120元(每次培训时间40个学时)。
  以上培训学时未达到的,应相应扣减收费标准。
  二、考试和教材收费标准:考试费标准为每人50元,采取网络方式考试的每人20元。教材费标准为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三、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培训费和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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