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价[2008]301号
市公安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换领地方机动车驾驶证补考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5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联系电话:86196865 二○○八年十月七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换领地方机动车驾驶证补考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换领地方机动车驾驶证补考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2008]25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补考收费问题,我局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382号)已有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换领地方机动车驾驶证补考收费也按该规定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