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劳社医[2008]250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 42号)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杭劳社医〔2004〕119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杭劳社医〔2003〕19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公布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六批定点医疗机构和第二十八批定点药店(名单附后)。望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有关规定与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同时悬挂“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从2008年10月1日起,为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附件: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六批定点医疗机构和第二十八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