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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8 生效日期: 2008-09-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市政府决定从9月29日―10月28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专项整治,深刻汲取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污染事件教训,净化食品市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我市食品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检查整治,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限用药物及添加剂加强监测。
  (二)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检查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取缔无证照经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
  (四)餐饮消费安全。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此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建立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各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密切配合。各部门在落实各自监管责任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增强监管实效,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避免监管缺位,消灭监管盲区。
  (三)搞好监测。针对监管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监测力度,加强随机抽样检查,抽检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
  (四)加强宣传。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深入社区、乡村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消费观念。
  (五)信息畅通。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情况,并于10月28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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