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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8 生效日期: 2008-10-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社局发[2008]193号
各有关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以下简称:驾驶培训),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具备本标准规定的设备、场地、师资、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具有20辆以上(含20辆)教练车。教练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中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同时应当持有公安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
  教练车应当配备相应的副制动器、蓬布、座位、消防器材、上下梯子等装置。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有 1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车间,并配有完成小修和一级维护作业项目的必要设备和维修人员。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有固定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汽车驾驶训练场。
  使用租赁场地进行驾驶培训的,应当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分别设置理论课教室和维护、排故课教室。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少于 1.2平方米,每间教室不得超过60人,并备有必要的教学用具。
  维护、排故课教室,应当备有排故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拆装、整车挂图,示教板或实物,备有电教设备和与统编教材配套的驾驶、拆装、维护、排故等教学录像片。
  第七条 学员需在校食宿的,应当建设符合工商、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求的专门食宿场所。
  第八条 驾驶培训负责人应当具有驾驶教学专业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汽车驾驶员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驾驶操作教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高级以上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
  理论教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持有初级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
  维护、排故实习教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高级以上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驾驶培训课程应当使用部颁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统编培训教材。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教学管理制度 (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练计划)、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0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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