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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交通局、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7 生效日期: 2008-09-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安徽省合肥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合交财[2008]258号
各县区交通局、财政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合肥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指省补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预算资金,县(区)征收小机养路费等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原则: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原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区)交通局必须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专项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收付。省、市、县(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路面日常性病害处理、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一)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不低于5000元/公里?年,乡村道路中,水泥路不低于1000元/公里?年、沥青路不低于2000元/公里?年、砂石路等未铺装路面不低于1500元/公里?年。
  (二)养护工程资金标准为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路?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
  (三)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安排的资金补助标准为县道500元/公里?年,乡村道200元/公里?年。
  第五条 各县(区)要统筹安排各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在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基础上,依据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及资金补助计划,编制养护工程资金预算和日常养护资金预算,报送县(区)财政、交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农村公路遭受水毁等自然灾害需要抢修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拿出修复方案,报县(区)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追加资金预算。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市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县(区)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地方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的公路养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制定具体的养护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各县(区)养护进度及检查考核结果,向市交通局申请拨付省市补助资金,并负责各县(区)财务报表汇编上报。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补专项资金。各县(区)如实上报工程进度,并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经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核实,提出拨款建议,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及时将省级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拨给各县(区)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县(区)交通局按省批准的计划、养护合同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二)市级预算安排资金。市地方公路管理处依据考核结果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审核无误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拨至各县(区)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三)县(区)级征收的小机养路费(扣除征收成本)、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按预算及征收收入入库情况及时拨给各县(区)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第九条 县(区)养护工程资金的管理。县(区)养护工程要严格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县(区)交通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月编制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市地方公路管理处。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年终未完工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县(区)日常养护资金管理。由县(区)交通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直接拨付承养单位或个人。按月编制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第十条 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县(区)财政、交通部门负责,并接受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养护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合同、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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