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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制度》、《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吸毒人员检测抽查制度》、《失控吸毒人员查实奖惩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政办发[2008]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根据《银川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意见》,市禁毒委在试点探索、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银川市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制度》、《银川市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银川市吸毒人员检测抽查制度》、《银川市失控吸毒人员查实奖惩制度》,现将“四项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督促基层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备案查究制度是对基层领导干部不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查究的规范性制度。
  第二条 本查究制度所称基层领导干部,是指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派出所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社区(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
  第三条 基层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的职责和义务。每名基层领导干部均应确定一名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作为工作对象,成为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成员之一,并将名册报市、县(区)两级禁毒办备案。
  第四条 基层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中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职责,并督促落实各项社区戒毒或康复措施。
  (一)每月至少与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见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其在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和司法援助。
  (二)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并鼓励其自谋生路。
  (三)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
  (四)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或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抽查”的原则,对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市禁毒办每半年通报一次。
  (一)乡镇(街道)禁毒领导小组对所辖社区(村)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的工作情况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备查。
  (二)县(市)区禁毒办对所辖乡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的工作情况每季度按不少于20%的比例抽查一次,并将抽查结果报市禁毒办。
  (三)市禁毒办对全市乡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情况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基层领导干部人数的10%。抽查结果纳入年度《禁毒工作责任书》考核。
  第六条 各级禁毒办应当对照基层领导干部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小组工作对象备案名册,采取网上比对、查看工作记录、查阅档案记载、走访戒毒或康复对象等方法,检查考核本制度落实情况和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的戒毒或康复成效。
  第七条 基层领导干部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中敷衍塞责、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内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失控较多的,当年不评先受奖,不晋职或提拔。
  第八条 对因基层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或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或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而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或康复人员,应当帮助培训或解决就业而不帮助解决的;
  (三)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应当纳入低保而不予纳入的;
  (四)对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应当告诫而不告诫的;
  (五)有其它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九条 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县(市)区禁毒委员会书面报告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情况,由县(市)区禁毒委员会组织考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进行查究。需要对乡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由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认真研究,作出追究决定,并将追究结果报市禁毒委员会。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受到查究的责任人,对查究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查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机构)提出复议或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复议或申诉的机关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申诉书的3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细则。
  第十二条 本查究制度由银川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查究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川市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
  为有效防止新吸毒人员滋生,提高发现和管控吸毒人员能力,进一步加强戒毒工作、落实戒毒措施。根据《禁毒法》、《戒毒条 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奖励对象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禁毒工作,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成员对发现的吸毒人员有报告的职责和义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 吸毒人员发现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部门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现吸毒人员的举报奖励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目标,将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市上承担60%,县(市)区承担40%。
  第四条 对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的有吸毒行为的嫌疑人员,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每核实一名银川籍吸毒人员,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元。其中市上支付200元,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县(市)区支付100元。
  (二)非银川市户籍的吸毒人员,县(市)区奖励的经费,由吸毒人员暂住地所在县(市)区支付。
  (三)在公共娱乐场所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人员,经查证属实后,依据本制度之规定给予奖励。
  (四)按照“查实即奖”的要求,县(市)区禁毒办应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全额奖金。市上根据奖励人数及标准,每半年向县(市)区核拨一次奖励经费。本奖励制度所需经费从市、县(市、区)禁毒专项经费中支出。
  (五)市禁毒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拨打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书面(口头)报告或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原则上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应予保密。
  第七条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以下程序核查申报:
  (一)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登记备案,当日交被举报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进行比对、查证、核实。
  (二)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吸毒行为嫌疑人员的检测、取证、认定、处置、入库或维护。
  (三)县(市)区禁毒办三个工作日对派出所的查处情况进行复核,并以“申请复核报告单”形式向市禁毒办反馈结果。
  (四)市禁毒办根据县(市)区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凡对被举报的吸毒人员作出戒毒决定,信息录入或维护到数据库的,可批准对举报人兑现奖金。
  第八条 对引诱他人吸毒,举报、领取奖金的人员和行为,公安机关查证落实后,将依法处置,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利用工作之便将已掌握的涉嫌吸毒人员情况告知他人,进行举报、领取奖金的人员和行为,经查证落实后,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细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银川市吸毒人员检测抽查制度
  为规范对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的检测工作,加大对吸毒人员的戒治和管控力度,提高发现能力,落实监管措施,巩固戒毒成果,维护治安稳定,根据《禁毒法》、《戒毒条 例》有关规定及公安部《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测是禁吸戒毒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确认吸毒行为的技术手段,是管控吸毒人员的有效措施,是认定吸毒人员的证据之一。
  第二条 检测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检测对象包括群众举报的和公安机关发现的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正在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和社区戒毒和康复的人员。
  第三条 县(市)区禁毒办负责检测工作组织领导;乡镇(街道)、社区(村)督促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按时接受检测;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依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发现的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进行检测,正在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委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进行检测。公安机关、派出所分管领导、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负责人是检测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检测抽查的方法、范围及比例
  (一)采取现场抽签、点名、取样、随机入户调查,查阅检测报告单、检测资料,检测信息与吸毒人员数据库比对等方式组织抽查。
  (二)县(市)区检测点由县(市)区禁毒办自行组织抽查。
  (三)县(市)区禁毒办每季度按不少于检测总数的20%,抽查所辖派出所检测工作情况;按不少于检测总数的10%,现场点名抽样检查;按不少于检测总数的20%,抽查所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检测情况;汇总检查结果,加注县(市)区禁毒办意见,并将抽查结果报市禁毒办。
  (四)市禁毒办每半年抽查县(市)区总数的20%,按不少于检测总数的5%,现场点名抽样检查;按不少于检测总数的20%,抽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检测情况,抽查结果纳入年度《禁毒工作责任书》考核。
  第五条 检测抽查的内容包括检测工作情况、检测程序是否符合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应检测人数、应检测次数、检测报告单填写是否规范有效、检测人或被检测人的签名和捺印是否真实、是否按时限录入信息、录入的信息与数据库比对是否一致,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检测工作是否落实等。
  第六条 对不重视检测工作,检测人数、次数未达到要求;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报告单填写不规范、不真实;检测笔录记载不全;未按时限录入信息,录入的信息与数据库比对不一致;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检测工作未落实的,按照《禁毒工作责任书》有关规定扣分,检测率低于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县(市)区抽检情况不真实、编造检测结果、数据统计不准确或故意弄虚作假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当年不能评先受奖。对重视检测工作,人数、次数达到要求;检测程序规范、报告单填写认真、统计数据真实、与录入数据库信息一致;检测率达到90%以上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
  第七条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对正在接受治疗的人员每半个月检测一次,发现检测结果呈阳性或有吸毒嫌疑未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市)区禁毒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检测抽查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银川市失控吸毒人员查实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全力查找失控吸毒人员,不断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发现能力,最大限度地将吸毒人员纳入管控范围。依据《禁毒法》、《戒毒条 例》,公安部、区公安厅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失控吸毒人员是已录入吸毒人员信息库,现状为下落不明、戒毒或羁押出所、服刑期满或出狱后未实施社区康复的人员;登记在册已认定为吸毒人员(不含戒断5年以上、已死亡的),尚未录入吸毒人员信息库的人员。
  第二条 查找失控吸毒人员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逐级建立查找奖励机制。禁毒办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干具体负责本辖区失控吸毒人员的查找核实工作,对查找到的失控吸毒人员及时反映到辖区派出所,录入或维护吸毒人员数据库。
  公安机关和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应注意发现和查找失控吸毒人员,对发现、反映和查找到的失控吸毒人员及时采集信息、与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库比对、核实后录入或更新、维护到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逐级建立查找失控吸毒人员奖惩制度,把查找失控吸毒人员作为检查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年度《禁毒工作责任书》考核,并对工作绩效进行奖惩。
  第四条 对已录入信息库的吸毒人员管控不力,失控率(失控人数与在控人数加失控人数之和的比值)低于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失控率高于1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失控率超过15%的,当年不能评先受奖。
  第五条 对原登记在册、未录入数据库的失控吸毒人员,找到见面排查,采集相关信息,落实管控措施,并录入数据库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元。
  第六条 对原登记在册、未录入数据库的失控吸毒人员,在本市或本县(市、区)内被外辖区查获,扣户籍所在县(市、区)1分。
  第七条 乡镇(街道)每月底将查找到的失控吸毒人员名单报县(市、区)禁毒办,县(市、区)禁毒办网上比对审核后,于下月5日前报市禁毒办,市禁毒办核实后兑现奖励。
  第八条 对吸毒人员管控措施不落实,组织查找工作不力,采集信息不及时,未按要求录入或维护信息库,失控人员、未录入人员较多;现状信息不明、出现无效信息的;上报的查找情况、相关信息、统计数据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市禁毒委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群众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禁毒部门核实,系失控吸毒人员的,对举报人的奖励参照《银川市吸毒人员发现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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