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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村电影放映资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10-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财政局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石家庄市文化局
发布文号: 市文化[2008]41号
各县(市)、区文化(体)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7〕24号),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电影放映资助设备管理办法》(冀文社字〔2007〕41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市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95号)文件精神,管理使用好国家和省资助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全面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确保到2010年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使用范围是全市加入石家庄市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并承担公益性放映任务的农村电影放映单位。
  (二)根据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村、工作业绩确定资助设备数量。
  (三)国家和省、市资助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所有权归政府,由市文化局实施管理,配送给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委托市院线公司租赁给加入院线公司的放映单位使用。
  二、管理措施
  (一)建立责任书制度。由市文化局与市院线公司签定农村电影放映设备使用责任书,确保放映设备发挥最大效益,实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目标。
  (二)建立放映设备管理档案制度。市院线公司要对政府资助的放映设备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放映设备使用台帐,做到帐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建立放映设备保养维护制度。市院线公司、县(市)电影服务站和各放映单位,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定期对放映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做到月查年检,确保放映设备优质运行。
  (四)建立提取折旧费制度。市院线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放映设备下发时的核定价格分6年向使用设备的放映单位收取折旧费,设备使用满1年后开始逐年提取,并及时将收取的折旧费上缴到省财政厅指定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更新资金专户。
  (五)建立放映员培训制度。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市文化局负责对市院线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市院线公司、县(市)电影服务站负责对院线内放映员进行培训。
  (六)签定设备使用、租赁合同。市院线公司要与县(市)电影服务站与设备使用单位签定详细的使用、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放映设备的租赁条件、时间和程序。
  三、罚则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市文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至收回政府资助的电影放映设备,停止资助,并取消放映资格,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做出赔偿。
  (一)将资助设备转卖、变卖或挪作他用而使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资助设备损坏、丢失或闲置资助设备,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
  (三)随意改变资助设备使用范围,未完成农村公益场次放映目标的。
  (四)利用数字放映设备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五)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
  (六)放映场次虚报作假,放映回执等手续不全或统计数据上报不及时的。
  (七)公益放映向农民群众乱收费的。
  (八)年检不合格者。
  (九)违反国家和省、市农村电影放映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8年10月1日始至2013年10月1日止。 石家庄市文化局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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