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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冀建城[2008]606号
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煤炭价格上涨给供热行业带来的经营困难,确保冬季采暖工作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供热严峻形势,保障今冬供热工作稳定。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当前供热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把抓好供热稳定,保障群众冬季采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供热企业多方筹集资金,协调财政、煤炭、铁路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保热力企业煤炭储备需求。要建立供热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确保今冬供热运行平稳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法》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价格调整程序,积极做好疏导热价矛盾的相关工作,各市调整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本着供热价格适当提高,财政补贴适当增加,煤价成本企业适当承担的原则调整供热价格。对热力出厂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可以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对居民供热价格要分步调整到位,提价幅度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对困难群体制定相应的补贴措施。具体调价幅度由各市政府决定,各地热价调整需征求省物价部门同意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确保补贴资金到位。对供热价格不能及时调整到位的城市,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减轻煤炭价格上涨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省财政部门将针对全省供热状况和供热企业经营情况,对财政补贴压力较大的城市经审核确认后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要在今冬供热采暖期前到位,切实保障各市煤炭采购、储备和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
    四、制定热计量价格政策,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提出的“各设区市要在2008年采暖季前出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居民建筑和公共建筑,2008年开始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目标要求,把调整供热价格与规范热价计价面积、逐步推广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工作结合起来,尽快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通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居民户内温度自主调节,少用热少缴费,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积极性,缓解调价给居民带来的压力。
    五、狠抓企业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各市供热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在税收、补贴、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抓紧时间做好煤炭储备、设备维修、人员培训等工作,保障按期按质供热。要完善供热应急预案,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措施保障等方面做好合理安排。要大力开展供热计量和系统节能改造,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能耗和供热成本,减缓企业自身经营压力。
    六、加强舆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在调整供热价格前,要加强舆论宣传解释力度,要制定详细的、便于群众理解的宣传方案,通过不同媒体,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供热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供热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国家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以及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优惠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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