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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淄卫字[2008]225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
  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基金对年内没有享受报销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常规性体检,是国家和省新农合政策规定的一项利民措施,受到了参合农民的欢迎。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查体项目不规范、体检费用及基金列支渠道不统一等问题。为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健康查体工作规范开展,现就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体检的范围和时间
  根据实际,各区县可对参合年度内以家庭为单位未受益的参合农民,在次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对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要充分遵循群众自愿原则,不能搞“一刀切”式的全民体检。要真正用好卫生资源,发挥体检所起的“早发现、早治疗、早预防”的作用。要将体检与建立农民健康档案有机结合起来,为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奠定基础。新农合健康体检的时间应在一个参合年度结束后进行,以便准确地确定体检范围。
  二、严格体检项目
  根据省卫生厅有关要求,免费健康体检项目应包含以下几项:一般体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肝、胆、胰、脾)检查,也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如参合农民要求非规定体检项目检查时,可在适当减免的基础上另行收费,但不得计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参合农民健康体检,要使用统一的体检表,体检项目在《合作医疗证》上进行登记。体检完毕后参合农民要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统一登记造册备案留查。区县、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要跟踪监督,坚决杜绝虚报查体数量套取新农合基金现象的发生。
  四、落实惠民政策,规范体检费用支出渠道
  新农合制度要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切实将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大病补偿(省卫生厅要求不小于67%)。在安排参合农民体检时,要切实避免过度使用新农合基金,以确保大病统筹水平。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落实惠民政策,对体检费用给予最大程度的减免和优惠,原则上新农合基金为每名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支出不超过30元。所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实行家庭账户的,应从家庭账户基金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应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要认真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要严格执行各自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调剂。
  五、保证体检质量,严格控制基金支出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健康体检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健康体检范围、人数、体检项目、费用支出等。对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得采取直接预拨款的方式支出。体检工作结束后,承担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根据体检完成情况,向县合管办提交体检情况明细表,县合管办组织人员在进行认真查对、核实的基础上,向承担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划拨经费。核查过程中,发现违规操作、虚报冒领体检经费的,一律不予划拨,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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