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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韶府办[2008]236号
浈江、武江、曲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韶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依法管理城市绿化,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之前,有关绿化控制性指标,须经市城市管理局出具书面意见加以确认。
  二、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线控制及其配套绿化工程,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地等,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必须由市城市管理局加盖韶关市“绿色图章”(即“韶关市绿化规划专用章”和“韶关市绿化验收专用章”)。
  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加盖“韶关市绿化规划专用章”后,市城乡规划局方可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并加盖“韶关市绿化规划专用章”后,报市城乡规划局进行专项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五、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的牵头单位要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参加项目的综合验收。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在验收报告上加盖“韶关市绿化验收专用章”后,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的有关手续。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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