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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8]1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近期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9?20”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全市火灾形势基本稳定,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9月25日起开展贵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检查治理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成立贵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帅 文 (副市长)
  副组长:张 彪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晓渝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兵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杨小平 (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
  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阳市消防支队。
  办公室主任: 王 兵(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副主任:沈家欢(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二、排查整治范围、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学校及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场所是否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经公安消防机构开业前检查合格;
  2.是否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巡查和整改工作;
  3.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是否锁闭、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违法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8.公共娱乐场所是否采用聚胺脂泡沫塑料装修;
  9.公共娱乐场所是否使用烟花和火炮;
  10.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隐患的。
  三、排查整治时间:
  2008年9月25日至12月30日
  四、工作责任划分: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要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实施排查整治,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进行逐一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对辖区的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排查整治。
  工商、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部署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除对本单位及下属的事业单位、经营实体开展排查整治外,还应当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分别对所管辖权限内的社会单位实施排查整治。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工商、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三个月时间,严格遵循“组织部署→自查整改→综合治理→抽查监督→总结”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8年9月25日至10月7日)
  各地政府应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和细化工作目标、工作责任,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地要确保以“十一”黄金周安全为重点,围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等工作内容,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各地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曝光,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10月8日至2008年11月8日)
  各行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对本系统的隐患情况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各隐患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整改报告。各行业部门在收集本行业单位情况时,形成基础数据报送贵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联系电话:7979057,联系人:何雪融)。
  (三)综合治理阶段(2008年11月9日至2008年11月30日)
  安监、公安、工商、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的重点,研究治理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县、乡级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市级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70%。
  (四)抽查监督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安监、工商、教育、文化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五)总结阶段(2008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结束后,各区、市、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部门要联合执法,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未经消防安全验收、开业前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1000人以上)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一律不得举办,违者严处;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担负消防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之间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和管理抄告制度。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工商、旅游、文化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抄告法律文书后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逾期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执勤备战工作,确保打得赢。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消防部队的执勤装备建设,确保执勤备战需要。消防部门要合理调配警力,充实基层一线灭火执勤力量,对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进行彻底认真细致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储备足够的灭火药剂和装备物资,随时满足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要将部队执勤训练的重点转移到重点单位“六熟悉”和灭火实地演练上来,深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实地调查、熟悉作战对象的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对各级、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和勤务保卫方案进行修订调整,对重点保卫目标和单位,要逐个、逐类开展实地、实战、实装演练;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部队要加强首批出动力量,实行多点、多方、一次性地集中调派力量,全勤灭火救援指挥力量要遂行出动,彻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各级政府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大力宣传火灾隐患的危害性和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对久拖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坚决予以曝光,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同时,要采取在媒体设置专栏等形式,结合“11?9”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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