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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濮政[200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50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2005〕5号)、《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濮编〔2007〕48号)要求,结合我市水上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建立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机制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协调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水上安全管理网络。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逐级建立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县(区)、乡(镇)、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公园及园林等区域内的水上经营管理单位,船舶经营单位和船舶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水上生产经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也建立相应的水上安全责任制。在建立责任制并明确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村委会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责任书。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公园及园林等区域内的水上经营管理单位与船舶经营者签订责任书,同时还要与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责任书。
  二、明确职责,切实将水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一)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水上安全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督促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加强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农忙、集会、汛期和恶劣天气等水上事故易发期的督查、管理。针对水上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安全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本村船舶所有人或作业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做到村内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不得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做到村内不违章私设渡口。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集会、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制止船舶非法运营、超载运输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水上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水上安全工作。
  (五)水利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和渔船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负责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配合交通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按照与河务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指防汛船、挖砂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六)体育部门:负责参与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要在交通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舶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体育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舶的安全监管。
  (七)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其它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三、渡口管理
  (一)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必须经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备案。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渡口审批的各项规定办理渡口审批工作。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渡口安全管理人员,核实船舶的载重吨位及核定乘员定额,并严格督促落实,严禁超载超员。
  (四)渡口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和相应的警示、警告标识牌,维护渡口运输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颁发的合格证书,方能从事渡口工作。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四、船舶管理
  (一)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管理,推行动用审批制度:
  1.农民购买、变卖船舶,要有买卖合同;
  2.所有船舶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3.农忙的时候,船主要向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写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用船,用后,将机器、螺旋桨拆除封存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4.防汛及特殊时期,政府征用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备案,征用过后,要将机器、螺旋桨拆除封存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5.其它部门租用船时,要有租用协议,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双方负责,租用后要将机器、螺旋桨拆除封存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完善手续,规范管理。不合格的船舶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乡(镇)载客的渡口渡船:应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具有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表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当地交通海事部门水路运输许可,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渡船船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四)城市园林水域的游览船舶:城市园林水域的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持水上游览秩序,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对水上游览设施及长度5米以下的游览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长度5米以上的游览船舶,由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海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进行船舶检验;并对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城市园林水域的游览船舶,不准许个体经营,必须成立法人公司并取得海事部门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资质证件方可经营。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类船舶,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并按有关技术标准检验、检测和登记。
  (六)船舶在下列情况下禁航:在本市所辖水域内,严禁各种船舶载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检测所有船只,不合格船舶、伪劣船舶和退役船舶严禁航行;严禁所有船舶超载、超员、客货混装航行;严禁在恶劣天气、四级风以上、雷雨雾风、洪水、凌汛、夜晚等条件下航行。
  (七)船舶修造和买卖:严禁私自建造、改造和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按照各行业权限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八)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水上游览、渔业捕捞养殖和水上农业作业的所有人或作业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其船舶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水上生产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五、船员管理
  (一)在船舶上担任船员职务,应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内河船员体检要求》船员体检标准;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安全检查记录良好。
  (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人需经专门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水上安全培训,其中客船的船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申请人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36个月。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持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严禁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上岗。
  (四)申办《船员适任证书》程序: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市海事机构受理,按规定参加省海事机构组织的理论考试,市海事机构组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市海事机构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五)船员水上服务资历以《船员服务簿》内记载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资历为准。
  (六)《船员适任证书》的暂扣和吊销。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六、浮桥管理
  (一)跨越河流搭建的浮桥,建设单位需将建设方案报送当地河务或水利部门审查后,按《公路法》有关规定报交通部门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务或水利部门。
  (二)浮桥承压舟应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三)浮桥公司应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四)加强浮桥安全监管:
  1.交通海事部门要落实县(区)、乡(镇)政府的浮桥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县(区)、乡(镇)政府同浮桥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加强监管,预防事故发生;督促浮桥单位加强浮桥日常管理,严格值班、维修巡查制度。
  2.加强通行车辆管理。浮桥两端要设置醒目标志,禁止营运客车、危险品车辆、超载车辆通行。
  3.加强浮桥设施管理。浮桥所在地海事部门要定期检查系固浮桥的带缆绳、带缆桩、定位桩和锚是否牢固及承压舟情况,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及时向浮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
  七、建立水上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水上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内容:建立水上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水上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设置抢险救援、后勤保障、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善后处理、信息新闻等专业小组,分工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确定辖区水域内危险目标;建立事故(险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程序。
  (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三)城市园林水域的水上经营管理单位、船舶经营单位,应制定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并落实人员、船舶、器材及经费。
  (四)船舶经营者以及其它从事水上生产经营的相关人员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组织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人员、设备及相关应急反应措施,并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应急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风险储备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列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应急装备、器材、人员培训及水上应急救援演练的资金投入。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全市水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交通海事机构负责全市水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水上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督促签订层层《水上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水上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前有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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