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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09-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8]79号
各地、市、县发改委、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专员、市长、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三部委文件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城市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精神,把冬季供热采暖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协调组织各方将保障居民安全越冬,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作为当前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的战略决策。
  二、筹集资金,保障供热安全。各地要不等不靠,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供热专项补贴政策,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的基础上,要建立供热保证金,采取办法帮助供热企业解决购煤资金。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供热应急煤炭,用于突发性弃烧、弃管的应急供热。要完善低收入困难群体财政补贴措施,保证补贴按时拨付到位。
  三、抓好供热储煤工作。各地要通过产销城市结对子、协调煤炭企业和供热企业签定煤炭采购合同等多种方式,帮助供热企业落实煤炭供给,保证热煤储备。同时要制定计划,合理安排运力,确保热煤运输。
  四、建立供热预警机制,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各地要加强对供热市场和煤炭市场的监管,建立半月报告制度,及时将供热市场和煤炭市场情况分别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经委。要对辖区内的小锅炉情况调查摸底,认真排查,建立供热情况动态监测,防止弃烧、弃管、缺煤停热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和完善供热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旦发生弃烧、弃管、弃供和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将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立即启动供热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接管措施,保证供热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五、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供热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原则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以及煤炭价格上涨等情况,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5〕2200号和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精神,立即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并抓紧进行供热成本监审和组织价格听证会,在2008年冬季供热开栓前完成供热价格调整工作,并将调价情况报省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
  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供热工作的正面宣传,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将当前供热工作的面临问题和政府、企业采取的措施明示给社会,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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