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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09-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8]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制定的《哈尔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和创新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改革,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健全公益性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服务到位、充满活力、农民信赖的多元化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和实践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多种管理服务模式,不搞一刀切;坚持统筹兼顾,注意与农业机械、林业、水利等其它行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相衔接,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1.强化公益性职能。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明确细化、分解和落实,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进行清理,需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要依法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
  2.理顺管理体制,合理选择机构设置方式。各区、县(市)农业、人事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从优化整合、科学配置本地区财力、物力资源和专业技术力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培植力度,确保重要、关键农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提高履行公益性职能实效,引导、培育多元农业技术推广主体的发育发展等多个层面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提高统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能力的原则,合理选择适合本地特点的管理体制。比如,可以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可以实行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为主的体制,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的方式设置;可以由区、县(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
  3.合理整合使用编制。原则上保持现有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总编制基本不变,重点在优化编制和人员结构上下功夫。各地区要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充分考虑当地自然地理和交通状况、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产业特点和规模、村屯和农户数量、财政承受能力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并落实区、县(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区域站的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采取区域站设置方式所增加的编制,主要采取从乡(镇)综合服务站现有人员中考试考核合格者带编的办法解决,仍有不足的可在乡(镇)综合服务站现有空额编制内调剂解决。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在核定编制时,区别情况分类进行处理。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到岗;对推广机构中的非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对不胜任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分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在改革中,要防止简单的合并和精简。
  (二)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
  1.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改革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一般聘期为3年。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在总体改革阶段性工作完成之后,陆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各区、县(市)人事、农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要积极探索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将考核结果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公费参加教育培训等挂钩。同时,要积极探索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逐步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
  3.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素质。建立经常性的培训制度,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规划,加强统筹指导,依托大中专院校、职业学院、农广校、远程教育等,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服务能力。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1.发展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产后加工、营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对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由农业技术经营服务组织推广普及。鼓励社会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项目的多种实现形式。对于一些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可以探索采取政府招标、订购服务等方式,交由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实施。
  2.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协会、技术团体和中介组织等,提供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和技术信息咨询,在供给、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制度和自律机制,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以农户为中心,以服务质量为重点的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实行社会化服务职业资格认证和信誉等级制度。
  3.创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制。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依托和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参与重大农业项目实施,锻炼和培养推广人员,提高服务效能。大力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工程”、“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构建技术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业技术推广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村屯选聘科技联络员制度,进一步延伸服务和信息沟通的渠道,扩大农业技术推广网络覆盖面。要充分利用“三电合一”等现代信息网络和声像技术手段,为农民提供准确、快捷、有效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农广校、远程教育、互联网、农民科技书屋等资源的作用,开展对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农业实用技术操作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省的模式建立相应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领导或联席会议工作机构,集中力量,分工负责,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农业、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建立沟通会商制度,及时了解和指导各地区改革进展情况,把握政策,总结经验,保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区要主动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省的指导和支持。
  (二)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原则上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41号)的统一部署进行。已经开展前期调研,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五常市、通河县和延寿县可先行推进,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要求报省政府审批;其他县(市)和呼兰、阿城两区要在摸清底数、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省的要求上报审批;其他各区要从本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市农委。
  (三)坚持以人为本,稳妥推进改革。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创新和稳定的关系,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检查指导。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组织动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保护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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