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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安置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3 生效日期: 2008-09-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函[2008]255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工作
  安置点的安全管理涉及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要将安置点安全管理作为安置点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与安置点其他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安置点安全常态管理机制。要在各安置点设立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防雷、防汛、用电、用气等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二、明确职责,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
  (一)消防安全。
  1.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安置点配齐基本的消防器材,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安置点制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将50户以上的安置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其中,1000户以上的安置点应设置规范的消防警务室,配齐基本的消防设施设备,警务室配1名消防警官或专(兼)职消防民警。50-1000户的安置点设消防警务执勤点,执勤点配1名义务消防员。
  2.有关区(市)县政府要督促各安置点社区管委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3.在相对集中的安置点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安置点管理人员和受灾群众组成,队员数量不少于本安置点总安置人数的2%。义务消防队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每班不少于3人),开展不间断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初起火灾,及时组织受灾群众疏散,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对受灾群众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等。
  4.要高度重视安置点受灾群众冬季取暖安全管理工作,在板房内禁止使用电炉、蜂窝煤炉具取暖,严禁使用各种形式的明火取暖。
  (二)防雷安全及防范次生灾害。
  1. 气象部门负责对安置点防雷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各安置点做好防雷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开展防雷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及时通报强降雨和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气象信息,并针对性地提出灾害预防的建议意见。
  2. 安置点社区管委会负责防雷设施日常巡查和防雷安全知识宣传,确保安置点的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器等防雷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移位或损毁。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向当地防雷检测机构申请对防雷设施开展定期检测。
  3.国土、建设、水务、民政、气象、水文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安置点做好防范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等次生灾害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安置点制定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次生安全事故的工作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三)用电、用气安全。
  1.电力部门负责指导安置点布线用电作业,定期对安置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用电行为;负责安置点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开展安置点内低压电气设施的常规用电检查工作。学校过渡房、安置户数100户以上的安置点应配备有专职电工。
  2.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燃气企业加强安置点的燃气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指导安置点群众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器具;督促天然气供应企业加强安置点天然气管道的巡查、监护,确保天然气管网和供气安全。各安置点社区管委会负责安置点用气的日常巡查,确保安置点使用的液化气从正规的液化气配送点或充装站购入,禁止不合格的气罐和燃气灶具流入安置点,及时纠正不正确使用燃气器具等行为。
  (四)板房学校安全。
  1.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排查整治板房学校周边安全隐患,特别是对靠山临水的板房学校,要建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督促每个板房学校制定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
  2.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板房学校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根据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特点,科学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做好校车的隐患排查和督查工作。深入板房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时段,要安排警力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学生安全和交通秩序良好。
  三、健全制度,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区(市)县政府要督促各安置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各安置点显眼位置张榜公布制度内容、紧急求助电话等,确保做到家喻户晓。
  (二)切实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关区(市)县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每个安置点安全隐患实施强制改造,完善各项安全举措,确保用煤、用电、用气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有关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各安置点通过开展用电用气培训、现场咨询服务、办板(墙)报、发放宣传册、宣传挂图、张贴安全标语等形式,指导各安置点抓好用电、用气和用煤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受灾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成受灾群众安置点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安置点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安置点的安全隐患,发现一起,消除一起,不留死角。市安监局要对有关区(市)县安置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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