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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开办招生的中小学幼儿园依法进行排查和处置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2 生效日期: 2008-09-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深教[2008]315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
  近年来,我市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管理工作已走上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目前,全市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法开办的中小学校共257所、幼儿园800多所。但是,仍不排除有个别学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却开办招生。这种违法办学行为不可避免存在着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深圳“9?20”特大火灾为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尤其是民办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请各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对辖区内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开办招生的学校,依法进行排查和处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依法排查辖区内学校无证办学情况,对违法办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做好学生分流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对短期内学生分流困难,无法立即取缔的学校,各区要在制定处置方案的同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派专人负责,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各区要召开民办学校董事长参加的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强化安全意识,依法明确职责,严格排查民办学校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彻底解决。
  四、请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于2008年9月27日12时前,将排查的具体情况书面报我局;10月15日12时前,将依法处置情况或处置方案书面报我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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