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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省级挂牌督办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和核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2 生效日期: 2008-09-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浙安委办[2008]49号
各市、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今年4月,省安委办根据各地隐患排查情况,公布了23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矿企业作为省级挂牌督办整治的重点,明确了相关责任和要求。在各地、各督办单位及隐患整改责任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一些事关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得以彻底整改,有效地防范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了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要求,现对2008年省级挂牌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和核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级挂牌督办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核销程序: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完成隐患整改后,向县(市、区)安委办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市级直管的单位直接向市安委办提出申请);县(市、区)安委办收到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经督办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的,向省安委办报送复查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省安委办在各地完成复查验收工作后,将及时公布重大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结果并进行销号。
    二、对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督办单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必要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市安委办。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单位、初步验收单位、复查验收单位应妥善保存隐患整改、督办、验收等相关资料,形成工作档案并存档。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省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的验收复查工作,加强领导、科学安排,争取在12月上旬完成验收复查和上报工作,省安委办对各地复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将进行抽查。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安委办联系,联系电话:0571-87053085。 附件:2008年省级挂牌督办工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审批表(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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