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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2 生效日期: 2008-09-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安委办明电[2008]2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有关省部属企业:
    “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精心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切实把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和有关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班组、各岗位、每个人。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切实加强旅游、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十一”黄金周的特点,把抓好旅游、交通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对游船、缆车、索道、吊桥等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对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要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拥堵、踩踏等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订妥善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禁车船超速、超载、超限运输,严禁不具备运营条件的交通工具非法载客,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网吧、出租民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全面落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矿山、化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西临汾“9?8”尾矿库溃坝事故和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杜绝类似的重大事故发生。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严密防范危险化学品泄漏、翻车、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加强对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建筑施工、冶金、建材、电力、军工、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四、加强节日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承担专业应急指挥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准备足够的应急力量,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进行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请各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消防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省旅游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浙江海事局等部门将“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值班安排表于9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情况,每日17时前报送;“十一”黄金周期间总体简要情况请于10月4日17时前传真至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3080,传真:87053072。 附件:1.“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报告表(略)
      2.“十一”黄金周期间领导及调度值班人员安排情况表(略)
      3.“十一”黄金周期间各类煤矿停产检修安排表(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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