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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包钢第三职工医院擅自招标采购大型医用设备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2 生效日期: 2008-09-2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财字[2008]726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05—2007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用以指导全区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和管理,目前全区绝大部分医疗机构都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和管理。但仍有少数医疗机构无视卫生规章制度规定,不经批准,擅自装备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在自治区造成不良影响。
  近期,我厅接到举报包钢第三职工医院在未取得MRI配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公告招标采购大型设备,经我厅通过网络查询确认,包钢第三职工医院在我厅通知该院暂停一切有关大型医用设备采购活动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8月29日擅自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采购六十四排螺旋CT和1.5MRI。为维护卫生法规的严肃性,现决定对包钢第三职工医院在全区通报批评;责令包钢第三职工医院停止1.5MRI和64排CT设备的采购活动;撤销对包钢第三职工医院的CT配置许可(内卫财字〔2008〕81号),待问题查清后,包钢第三职工医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请包头市卫生局对包钢第三职工医院违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各盟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做好违规装备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清查工作,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装备的原则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违规装备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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