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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法治苏州建设各协调指导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法治苏州示范点建设工作,现将《法治苏州示范点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治苏州示范点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治苏州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法治苏州建设全面深入开展,根据《2006-2010年法治苏州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点选拔范围包括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点的培育、推荐、审核、选拔、命名、公布、管理等事宜。
第四条 示范点选拔、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各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治苏州建设各协调指导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示范点建设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并协调与示范点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示范点是法治苏州建设的典型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
(二)法治实践有创新,有特色,在行业、系统、区域内领先,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三)自身建设规范,制度、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和谐稳定,全体人员廉洁自律,领导班子成员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职能发挥充分,具有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群众认可度高,近三年没有发生影响重大的负面事件;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贯彻上级部门的法治工作部署;
(六)法治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保障;
(七)反映单位法治工作的记录、台帐、资料等健全完善。
第七条 近三年曾获得部、省级以上荣誉的单位可优先推荐。
第八条 示范点应由各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产生;也可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法治苏州协调指导分支机构商市级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九条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推荐的示范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示范点,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法治苏州网向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命名,并发文公布、授牌。
第十一条 示范点建设是法治苏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和文明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考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点管理实行年度评查制和增补激励制。
第十三条 每年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示范点组织一次全面评查,根据评查结果,对示范点分别作出下列评价和处理。
(一)对开展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予以继续挂牌鼓励,并视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二)对工作不力、不能完成相应任务,不再符合示范点条件的,视情况予以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摘牌,取消示范点资格。
第十四条 有创建示范点意向并符合示范点条件的单位,可主动向各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法治苏州协调指导分支机构申报,并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之规定增补为示范点。
第十五条 示范点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承担并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法治工作各项制度,并按照上级所部署的法治工作要求标准,对照检查,逐条落实;
(二)与辖区内的法治工作主管部门保持良好联络沟通,及时报告本地区、行业、系统、单位法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难点困惑,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勇于实践,开拓创新,深入调研,总结探索基层法治工作的理论成果、实践经验,经常产生新方法、新经验,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四)确定专人与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络沟通,及时报送年度或阶段性法治工作计划安排、活动总结、日常动态,定期(每季度或半年)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负责推荐申报示范点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关心支持示范点的法治实践,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人员、经费、软硬件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先进评比、对外宣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协调指导分支机构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条件定期组织推荐、选拔示范点;
(二)与示范点保持经常性联络沟通,且每年不少于一次实地调研、指导;
(三)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点法治工作的经验,组织人大、政协和省、市相关部门进行视察;
(四)定期组织开展示范点间的学习观摩、交流研讨活动;
(五)安排示范点单位参加市里组织的相关会议、活动等。
第十八条 各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协调指导分支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示范点贯彻落实上级法治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各项法治活动;
(二)组织示范点开展法治工作专项调研;
(三)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工作;
(四)关心、支持示范点的法治实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定期向示范点的主管部门反映、通报情况;
(六)及时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协调指导分支机构书面报告示范点法治实践工作动态、经验总结、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