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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6 生效日期: 2008-09-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操作程序,完善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落实管理职能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完善住房保障管理的责任制度,落实各项规范标准,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权清晰、协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格局。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使用管理,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保障性住房建筑市场日常行为监管、工程质量管理、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批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建设项目销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的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规划、建设、价格、销售等多个管理环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各项管理和衔接工作,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办好办实。
  (二)严格规范标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规范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规范标准,实现规划高水平、建设高质量、管理高水平的目标。
  (三)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加强专项检查。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范标准,分别就规划审查、工程质量、配套建设、价格审批、销售许可、收入核查、资格认定管理等环节加强专项检查,加强行业管理,严把各个环节,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地落实各项工作规范。二是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销售、准入、退出等方面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住房保障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
  (四)开展保障性住房检查和回访工作。对在建项目特别是对屋面、墙体、窗口等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开展专项检查,不留隐患。对已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各有关部门要进行质量回访,对存在的质量、配套、环境等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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