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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5 生效日期: 2008-09-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纪办发〔2008〕10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政府行为,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时发布政府信息,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应尽的法定义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任务重、要求高。如何依法有序地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还有许多工作需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条例》得到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条例》,要认真细致,突出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公开政府信息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重点是针对近5年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梳理。并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将公开的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和载体上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查阅手段,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2008年11月30日前,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明确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程序、方式和时限要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订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抓紧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着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力度。目前,还没有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运行,将所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公开、集中办理。已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县(市、区),要依法公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政务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特别是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人民群众关注的敏感事项必须及时公告、公示。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结等制度,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的有效机制,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规范各级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提高覆盖面,强化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能力。已经建立政府信息网站的行政机关,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切实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强化支撑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使各级政府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还没有建立政府信息网站的行政机关,要加快建立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网站,政府信息网站没有建立前,要在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开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相关信息。
  (五)依法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中纪办发〔2008〕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依法厘清行政职权,编制并完善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依托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平台,把行政职权运行过程固化为系统程序,完善电子监察系统,促进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动态公开。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的公开力度,加强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把办事公开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办事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及时公开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国家对农民的各种补贴、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审批收费,村办公益事业筹资方案和资金使用,国家征收土地的各种补偿费标准数额和分配,救灾救济款物、扶贫款物、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和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
  三、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确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充实力量,保障经费,认真做好公开政府信息的各项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抓紧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综合协调机构、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并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本部门(单位)确定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和人员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学习宣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精心部署、制订学习宣传培训方案,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及《条例》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正确学习、使用《条例》,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条例》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使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尽快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及相关制度。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条例》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从而使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条例》的规定,了解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三)强化责任落实任务。贯彻实施《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务院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研究、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安排意见。抓好《条例》和本通知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督查室,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凡工作不落实或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报自治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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