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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2 生效日期: 1996-01-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137号文《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资办发〔1995〕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发布,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年底以前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若以前进行过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也经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尔后不再发行新股,股权结构也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上市公司配股时,若国有股东用现金认购配股,可不再进行评估;若国有股东用实物资产认购配股,则应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净资产值是国有股折股的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是企业调帐或建帐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参考或依据;经确认的租金标准和使用费标准是确定实际租金或使用费的参考。 
  三、《通知》第八条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含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境外兴办、经营的合资、独资企业直接和间接(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或股票的其它派生形式和上市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务院有关精神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后,再按《通知》第八条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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