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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交通局关于征收拖拉机、三轮机动车交通规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 2000-11-22
发布部门: 海口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海南省交通厅的工作部署,授权我局成立海口拖拉机三轮机动车交通规费征稽站依法代征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三轮机动车交通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费范围 
  使用柴油的中、小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KW,<20PS>以下,不含14、71KW,包括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所称的四轮小型拖拉机)、手拖拉机、三轮机动车的燃油附加费。 
  二、征费标准 
  按月征费标准: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150元;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台50元。按征费标准: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60元。 
  凡按一年或半年一次缴清交通规费的车辆,可给予适当减征。即办理一年一次缴清燃油附加费的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按十个月计征,手扶拖拉机按八个月计征;办理半年一次缴清燃油附加费的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按五个月计征,手扶拖拉机按四个月计征。 
  三、处罚规定 
  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须按《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缴费。凡未缴2000年1月至11月份燃油附加费的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须在2000年11月30日前到海口拖拉机三轮机动车交通规费征稽站缴纳(地址:海口市南航西路10号、帝王大酒店旁)。不按时缴纳的,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期1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除缴纳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纳费额1倍的罚款。我局将组织稽征人员不间断地上路进行路检路查。 
  此告 
 
 
20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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