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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立法后评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8 生效日期: 2008-09-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杭公卫委办[2008]2号
各区、县(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成员部门:
  根据市人大执法要求和市法制办《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府法发[2007]12号)要求,我办制定了《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颁布一周年实施情况评估方案,决定于2008年9月9日至10月8日开展《条例》颁布一周年评估。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 附件1、《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颁布一周年实施情况评估方案(略)
附件2、各区、县(市)精神卫生工作经费落实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3、各区、县(市)精神疾病管理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4、各区、县(市)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5、各区、县(市)社区精神病康复机构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6、我市心理咨询机构现状调查表(略)
附件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心理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调查表(略)
杭州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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