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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5 生效日期: 2008-09-0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关于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天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重点突出、注重实效,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属地管理、健全机制”的原则,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确保电力运行安全。
  二、组织机构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已于2006年6月23日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委和公安、建设、工商、国土、林业、市容、政府法制机构等其他相关部门及电力分公司为成员单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设施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
  (二)查处高压线路走廊违章建筑、违章作业。
  (三)加装变电站围墙脉冲电网等技防设施。
  (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修剪高压线路走廊影响安全距离的树木。
  (六)清理变电站周围的垃圾场。
  (七)加固防护养鱼池淹泡的电力设施。
  (八)杜绝施工中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主要是指吊车碰线、刨缆等)的行为。
  四、工作分工
  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一)经(贸)委行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电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进一步健全群众护线组织。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力度,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三)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市林业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树线矛盾。
  (六)市电力公司应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提供相关信息;加强技术防范,提高电力设施防护能力;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各自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抓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各项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把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责任人,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健全机制,常抓不懈。市、区(县)两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建立联络沟通、信息报送和定期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危害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问题。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沟通,及时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化、常态化。
  (三)制定预案,快速处置。完善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的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通过演练提高快速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保证实战中做到联得通、行动快、处理好、效果佳。
  (四)加大宣传,全民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电力企业要加强新闻宣传,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宣传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意义,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不断增强公民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天津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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