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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2 生效日期: 2008-09-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办[2008]4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7〕11号)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流动人口是合肥加快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大量流动人口持续不断流入我市,目前合肥市流动人口已超过70万,据测,2010年流动人口将达100万。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社会参与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开放性、动态性不断增强,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繁重。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当前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思想观念、政策措施、工作模式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放在构建和谐合肥,促进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位置,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
  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区依法自治、群众广泛参与,推动涉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维护合肥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适应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惠及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不断健全,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能力不断增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治安环境不断得到优化。
  ――流动人口遵章守法的意识得到提升。
  三、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以完整、准确、鲜活为目标,加强暂住人口登记、暂住证办理和查验等基础工作,并根据条件逐步充实暂住证服务功能。建立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暂住人口、流动育龄妇女、流动未成年人、流动党员和团员等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我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流动人口暂住登记、重点管控人员、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党团组织、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传染病疫情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税收征管等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综合管理效能。
  (二)加大执法检查和依法维权力度。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工商等部门要发挥整体优势,对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等行业,开展联合检查,实现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建立快速反应、快速受理、快速结案的执法联动体系;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督促用工单位,查验流动人口暂住证、婚姻、婚育等证件,以促使其申报登记。
  (三)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业主责任制。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向村(社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站报告。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要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房屋出租人落实安全保障和各项管理责任,严防违法犯罪活动和消防事故的发生;要实行社会化管理,积极探索社区物业管理、出租屋委托管理、企业自主管理、村(社居)自治管理、中介组织管理等社会化管理模式;要建立协作管理机制,房管、公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出租屋、中小旅馆、公共场所等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依法监督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制定《合肥市出租屋服务和管理工作条例》,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建立出租屋信息服务管理体系,依法查处违法出租房屋的行为。
  (五)加强流动人口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以法律援助中心、148指挥中心为平台,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法制宣传、公证等职能部门作用,提高对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的工作水平。加强流动人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
  (六)利用社会资源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级工会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教育、引导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他们签订好劳动合同,主动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各级共青团要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为依托,在就业、维权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服务;各级妇联要通过“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主动为流动妇女提供信息、咨询和技能培训等服务。
  (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居)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乡镇、街道综治办要整合基层各种社会力量,形成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整体合力;加强专管员队伍建设。结合合肥实际,按照中央综治委1000?U1的要求,配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专管人员;充分发挥楼栋长在服务管理中的作用;探索流动人口有序参加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法,增强其作为社区新成员的意识。
  (八)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组织、协调、引导、管理和培训,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搞好供求对接,提高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加强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机会,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和谐氛围。
  (九)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卫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疾病预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计生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建立计生组织,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关怀和计生维权服务,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政策,配合社区流动人口专管员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登记管理。
  (十一)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要关心和保护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和关爱网络,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十二)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纳入我市义务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学校的管理、指导、扶持和规范,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凡符合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与本行政区学生同等待遇。
  (十三)加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广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环境;探索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十四)加强对流动党员、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登记、暂住证办理、用工招聘和计划生育登记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组织部门要在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的村(社居)和成建制单位,通过组建流动人口党、团组织,有针对性地做好流动党员、团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五)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民政、公安、市容等部门要教育、劝阻强讨硬要行为,坚决打击组织、唆使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预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十六)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十七)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衔接,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对我市流动人口中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其户口所在地衔接,依法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十八)严密防范和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将流动人口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人员纳入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以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流窜犯罪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人口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成立“合肥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建立市、县区、镇街、村(社居)四级工作网络,实行上下联动、属地为主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条块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制定相关服务保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体制完善、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体系。
  (三)加强督查考核。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制定检查考评细则,建立每年检查考核、每两年评比表彰的奖惩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确保各级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四)建立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市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区要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所需专项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五)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树立“新合肥人”的理念,开展流动人口先进人物评选表彰活动,宣传流动人口在我市“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教育,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的素质,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加强对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努力为加快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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