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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五十九)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广告宣传的规范要求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1 生效日期: 2008-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近年来商业银行不断推出针对个人的理财业务,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工商部门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在本市媒体上投放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广告着重于介绍产品名称和预期收益率,对产品性质、投资风险以及达到预期收益的市场条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对此,上海市工商局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广告宣传的实际,发布以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商业银行自行发布的,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发布的介绍个人理财业务及其相关产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及其相关产品的广告内容应当准确、完整,全面反映业务(产品)的重要特性和有关重要事项。
  1.广告中出现的理财产品名称必须规范、完整,不可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为理财产品命名。
  2.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理财业务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产品)三种,广告中应当明确说明具体理财计划(产品)的种类。
  3.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及其相关产品需要在广告中宣传“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的,应当在广告中同时说明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无法说明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不可宣传“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
  广告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
  4.广告应当在醒目位置注明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投资风险。
  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广告中应当同时标注以下忠告语: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提供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广告中应当同时标注以下忠告语: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商业银行不得发布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的广告。
  请相关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根据本审查提示的内容对代理、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广告进行整改,并加强广告审查,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继续违法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部门将依照《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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