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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阿坝州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30 生效日期: 2008-08-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函[2008]17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请你们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工资指导线制度实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函〔2003〕8号)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县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工作,指导各类企业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阿坝州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8年全州工资增长水平的意见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州今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办法对企业工资增长水平进行了测算分析,并综合考虑影响工资水平增长的因素和“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影响,按照我州各项经济指标实际测算结果,确定我州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12%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18%为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6%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略低于全省工资指导线水平);符合我州实际。经营亏损的企业或因“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开展生产自救的企业,其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8年对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要求
  (一)各类企业按照2008年阿坝州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2008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分配水平。地震灾区和因受地震影响的企业,灾后重建、逐步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08年职工工资水平。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工资增长幅度和分配水平,确定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不得突破工资增长上线;对于工资水平较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按照国家关于调节过高收入和加强工资增长调控的要求,其年度工资水平增长应严格控制在基准线内;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后,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和职工工资比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应结合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及监督管理。
  (三)非国有企业应依据2008年工资指导线,在企业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相应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及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保障职工同工同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四)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和分配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发挥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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