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08-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8]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督察工作的认识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重大举措。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于增强我市土地利用和管理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贯彻落实土地督察制度的思想认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管地、节约集约用地,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主动配合土地督察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对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土地利用和管理、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调查研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认真调查核实转交的土地信访件,依法严肃查处交办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送调查处理结果。对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督察建议,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对违反国家土地督察相关规定或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发改、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配合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开展土地督察和调查研究,并提供便利和创造良好条件。
  三、建立健全备案报告和沟通联系机制
  市政府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批件,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的联系沟通,及时报送我市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重要简报资料以及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召开的土地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及相关重要活动,邀请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派员参加,积极争取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